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邓红亮、黄进东
求职面试,是求职者开启职业征程的重要环节。然而,若在面试现场遭遇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某公司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36126.78元。
2024年7月,胡某前往某公司应聘幼师一职,面试地点被安排在该公司运营的托儿所办公室内。面试结束后,胡某起身离场时,门外玩耍的幼儿将一张长条形黄绿色沙发推至门口,因未及时避让,胡某被沙发绊倒摔伤。当日,胡某紧急就医,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胡某在某公司处面试离开时,未注意被幼儿推至门边的沙发被绊倒摔伤。首先,某公司作为托儿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范围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将面试地点选择在正处于营业的托儿所内,未对面试者提供较为安全的面试环境。因某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对胡某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胡某在离开面试房间时未注意避让被托儿所内幼儿玩耍所推至门口的沙发,导致摔倒,庭审中胡某亦陈述其一直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对托儿所环境应较为熟悉,且结合监控视频可见该沙发颜色也较为鲜艳,容易被发现。可见胡某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对自身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胡某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企业作为招聘方,需审慎选择面试场所,避开营业区域等人员密集的危险场所,同时强化现场安全管控,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求职者在面试过程中也应保持安全警觉,充分留意周边环境,即便身处熟悉的行业场景,也切勿疏忽大意。企业与个人共同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防范此类意外,让求职与招聘环节更规范、更安心。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